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至今沿用的200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艾滋病“不合格”。2010年,安徽、四川两名艾滋病感染者报考教师,负责招考的政府行政机关援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认定报考者因系艾滋病感染者而“不合格”,两名艾滋病感染者均提起诉讼,后,均败诉。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中国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发起《关于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建议》的倡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