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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手术难”的建议
发布日期:[11-11-30 09:00:28] 点击次数:[] 艾微网


    2009 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 CAP+ )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合作,并在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以及清华大学 NGO 研究所技术支持下,由社区骨干与专家学者组成调查组,在全国范围内围绕感染者治疗与生存状况展开了定性调查。调查组成员走访了 26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 45 个市(县)。共有 123 人名受访人员, 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以下统称为 " 感染者 " ) 的受访人数为 108 名,其他非感染者有 15 人,其中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性艾协会、医疗机构、感染者家属及社区专家。基于该调查,起草了 " 困境与曙光 —— 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 患者治疗与生存状况定性调查报告 ". 报告主要围绕感染者治疗、生存状况方面遇到的问题来进行:其中治疗方面主要包括抗病毒治疗、手术与其他治疗、阳性检测等方面的问题;生存状况主要包括感染者的隐私保护、经济、就业、就学、社会交往、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本次建议报告是针对具体的 " 手术问题 " 做出的专项建议。

    2010 年 7 月 14 日至 15 日,由 CAP+ 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主办的 " 感染者社区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 " 在北京举行。会议中,结合感染者面临的最紧迫问题, CAP+ 秘书处及 40 个社区组织成员计划针对手术问题共同发起一个联合倡导活动,以推动感染者手术问题的解决。

    2010 年 8 月, CAP+ 秘书处专门针对感染者遭遇到医疗机构推诿或者拒绝进行手术治疗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案例收集,来自 9 省 、 2 个直辖市的 15 名草根组织成员共收集到推诿或拒绝手术案例 20 个。连同前期调研收集到的 18 个相关案例,共计 38 个。通过大量案例,我们发现: 感染者平等地获得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严重侵害,突出地表现在感染者普遍地无法获得(或及时获得)针对其他疾病治疗所需要的手术服务。我们将发现的上述问题称为 —— 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这一直接危及感染者生命和健康的问题, CAP+ 秘书处与分布全国各地的 30 余个感染者小组共同提出如下三项政策建议,以期推进国家政策法规的落实,保障感染者平等地获得基本的手术治疗权利。

    建议一

    建议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卫生部组织,立即开展针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 " 《条例》 " )第四十一条执行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活动,并在媒体广泛报道。通过专项活动,教育处理医疗机构推诿或拒绝对前来就诊的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行为,并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条例》颁布后发生的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的行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事实和理由:

    根据国务院在 2006 年初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条例》对感染者享有的合法就医权明确加以保障,并对医疗机构因就诊的病人是感染者而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根据我们的调查,《条例》施行四年以来仍未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尤其是当感染者罹患其他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仍然面临 " 求医无门,病无所医 " 的艰难处境。

    面对《条例》在现实中得不到落实和执行的尴尬现实,要么干脆废除这些得不到执行和落实的规定,要么真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法规得以实施,显然任何人都只能选择后者。让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真正为我国感染者带来福祉,为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我们的调查,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普遍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各地普遍存在。我们调查了解到的这些案例遍布全国南北东西,既有发生在北京、重庆、天津、广州、深圳、济南、贵阳等这些大城市,也有发生在义乌、铁岭、保定、三亚、河北永清等中小县市。

    2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不仅普遍地发生在大型的综合性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也普遍地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和民营医院。

    3 、各类型手术中普遍存在。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不仅发生在公众认为手术难度较高的手术项目中,也普遍发生在公众认为难度很低甚至基本无难度的手术项目中(如:痔疮手术治疗、息肉切除、外伤清创缝合、骨折复位等)。这些普遍存在的发生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类医院、各类手术中的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已经给一些感染者造成了严重影响,普遍导致生活质量下降,有些更导致了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

    我们认为,这些普遍存在的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感染者的合法就医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以致感染者的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我们更认为这是医疗机构公然且普遍存在的一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加以纠正。因此,我们提出建议一。

    我们希望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一方面要使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真正贯彻落实和执行好《条例》规定,依法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履行应尽的法律和社会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倾听来自社会公众、病人和家属、媒体、民间组织等的监督和意见反映,对既往出现的推诿或者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事件进行认真调查。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或者处罚。

    我们认为:只有通过认真的专项检查,才能提高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只有通过对既往发生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才能惩前毖后,警示医疗机构依法从业;也只有通过开展这样的专项检查,才能切实保障感染者可以依法获得所需的手术治疗,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健康生存权利;也只有通过这样的专项检查,才能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止停留在纸面上,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我们 " 相互关爱、共享生命 " 的愿景。

    建议二

    建议由卫生部制定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监督和投诉平台。建议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构指定部门和人员接受和处理感染者针对医疗机构出现的推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投诉,同时接受来自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有关机构的监督和反映。建立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明确处理时限、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事项,做到处理意见公开并书面送达投诉人,并需要在《条例》和相关法规的框架内细化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情形。

    2 、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确定需要进行术前艾滋病抗体检查的病种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术前检查的项目和擅自扩大术前检查的范围。

    3 、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防护以及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办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事实和理由: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感染者在遭遇到医疗机构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手术治疗服务时,首先遇到的是 " 投诉无门 " 和 " 渠道不畅 " 的问题。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其辖区内的针对医疗问题的投诉,然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鲜有有效的平台(电话、网络、办事大厅等形式)可供患者选择,患者很难依自力快速地寻求救济。有些地区虽然对社会公示了医疗投诉渠道,但多数形同虚设,投诉渠道并不畅通。其次,造成感染者 " 手术难 " 问题的原因一般均非源自技术和条件等客观原因,绝大多数是医疗机构人为的观念因素所致。因此,解决此类投诉难在人,而不在事。第三,此类投诉一般都是当事人处在危急状态或久病无法再拖情况下的无奈之举,然而投诉处理缺少规范程序,处理不及时,往往会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我们建议建立监督和投诉平台,及时解决患者正当合理的诉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感染者 " 手术难 " 的问题全部都发生在医疗机构获知病人是感染者事实之后,其中八成左右是感染者主动向医务人员告知,两成左右是医疗机构在术前检查中获知。虽然医疗机构获知患者为感染者的渠道不同,但是感染者遭遇 " 手术难 " 问题的结局却是相同的。由此可见,医疗机构获知患者的感染情况与 " 手术难 " 问题的发生是明显且直接关联的。

    按照我国医疗规范的要求,在医疗活动中遵守标准防护和规范的消毒隔离是医疗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严格依照标准防护原则和消毒隔离规范下的诊疗活动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因此,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在术前检查中对艾滋病抗体的检查绝大多数都缺乏合理和充分理由,完全属于非必要检查、过度检查。

    此外,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 而目前医疗机构所进行的这些术前艾滋病检查显然都非属自愿,往往是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甚至在患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是实质上的 " 强制检查 ". 而截至目前,《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 " 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 尚未有文件作出规定,因此医疗机构这种实质上的 " 强制检查 " 均缺少合法性依据,都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正是因为这种过度的、非必要的、违法的检查存在,促使医疗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感染者采取了推诿或者拒绝手术的态度,出现很多 " 手术难 " 问题。所以,我们建议应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确定需要进行术前艾滋病抗体检查的病种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术前检查的项目和擅自扩大术前检查的范围。

    我们认为,该项建议已经考虑到了医疗机构可能确因探察病情的需要,需对一些病因的手术在术前对患者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的情况,因此建议有限制性地检测。这样既能保证医疗机构合理的需要,也能切实防止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

    我们还注意到,一些医疗机构进行术前艾滋病检查的理由在于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前固定证据。对此,我们认为此说辞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现这种 " 合理说辞 " 完全不必通过 " 强制检查 " 的方式来实现。即使医疗机构是出于此目的进行的检查,也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将标本送交指定的承担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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